2025年福州试管选性别真有靠谱医院?快来一探究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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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07 15: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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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具体内容 |
胎儿性别鉴定性质 |
不属于医疗行为,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属于违法的行为。我国法律对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实施人工终止妊娠的情形作出规定,除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有严重缺陷、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法律法规规定的或医学上认为确有必要终止妊娠的其他情形之外,均不得实施人工终止妊娠。 |
相关法律规定 |
-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非法行医罪】: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法律规定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的人工终止妊娠,是为了维护人口性别平衡,保障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如果医疗机构或个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将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处罚等。
- 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是在特定的医疗情况下,如预防某些遗传性疾病等,经严格审批程序后进行的,且必须符合相关规定和标准。
- 民间所谓“看男女”行为,如通过一些迷信或未经科学验证的方式来判断胎儿性别,也属于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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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相关规定 |
- 第二十一条:妇女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不受侵犯。禁止虐待、遗弃、残害、买卖以及其他侵害女性生命健康权益的行为。禁止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的人工终止妊娠。医疗机构施行生育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应当征得妇女本人同意;在妇女与其家属或者关系人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尊重妇女本人同意。
- 第二十六条:对住宿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进行规范,要求其应当及时准确登记住宿人信息,健全住宿服务规章制度,加强安全保障措施;发现可能侵害妇女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 第二十三条:禁止违背妇女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其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可以向有关单位和机关投诉。接到投诉的有关单位和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书面告知处理结果。受害妇女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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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及修订情况 |
根据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次修正;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22年10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修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总则内容 |
- 条: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充分发挥妇女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中的作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 第二条:男女平等是的基本国策。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采取必要措施,促进男女平等,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禁止排斥、限制妇女依法享有和行使各项权益。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
- 第三条:坚持对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领导,建立政府主导、各方协同、社会参与的保障妇女权益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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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相关内容 |
- 条:为了贯彻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促进出生人口性别结构平衡,促进人口均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是指除经医学诊断胎儿可能为伴性遗传病等需要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以外,所进行的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
- 第三条: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介绍、组织孕妇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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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影机构违规情况 |
一些摄影机构以“胎儿摄影”为名,面向孕妇推出所谓“四维、五维彩超胎儿写真”项目,在使用超声诊断设备检查后,通过赠送“惊喜小礼物”的方式来暗示“胎儿性别”。我国有关法律明确规定,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非医学需要的人工终止妊娠,相关摄影机构的行为属于“顶风作案”,为法律和现实所不容,会被依法依规处理。 |
生育病残儿再生育医学鉴定规定 |
因生育病残儿要求再生育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医学鉴定,经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初审同意后,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当事人对医学鉴定有异议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医学鉴定为终局鉴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药具相关规定 |
- 第十三条:向公民提供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药具应当安全、有效,符合规定的质量技术标准。
- 第十四条: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定期编制并发布计划生育技术、药具目录,指导列入目录的计划生育技术、药具的推广和应用。
- 第十五条:开展计划生育科技项目和计划生育合作项目,应当经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并接受项目实施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 第十六条:涉及计划生育技术的广告,其内容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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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生育率相关观点 |
真要提高生育率,得从提高生育意愿入手,解决育儿成本高、女性就业歧视等实际问题,而不是简单粗暴地堵住女性终止妊娠的路。强制生育会适得其反,引发更多社会矛盾和家庭悲剧,从医学角度来说,强制女性违背意愿生育是不人道的行为。现代医学伦理强调“患者自主权”,尊重女性的生育意愿是基本原则。一些医院可能为了规避“性别选择性堕胎”的风险,矫枉过正,搞“一刀切”,这种“懒政思维”损害了女性的合法权益,也暴露了医院管理水平的低下。 |
胎儿性别鉴定法律依据 |
严禁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但医学上确有需要的除外。医学诊断胎儿为伴性遗传性疾病的方可申请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二条,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
某自治区相关规定 |
- 条:为了使出生人口性别比保持在正常的范围内,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以及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均应遵守本规定。
-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将控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的工作纳入人口发展规划,并对实施情况进行考核。
- 第四条: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协调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人工终止妊娠的工作。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商等行政部门按各自职责,对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人工终止妊娠的行为实施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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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语解释:
- 伴性遗传病:是指致病基因位于性染色体上,其遗传方式与性别相关联的一类遗传病。
- 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指除经医学诊断胎儿可能为伴性遗传病等需要进行胎儿性别鉴定以外所进行的胎儿性别鉴定。
- 人工终止妊娠:指除符合法定情形外,基于对胎儿性别的选择而进行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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